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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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02/01 |
解釋爭點 |
都市計畫樁測管辦法禁對複測決定異議違憲? |
解釋理由書 |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乃指人民於其權益受侵害時,有提起訴願或訴訟之權利,受理訴願之機關或受理訴訟之法院亦有依法決定或裁判之義務而言。此項權利,不得以行政命令予以限制。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樁誌、計算座標、辦理地籍分割測量等事項,內政部基於上述規定,乃於六十八年五月四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雖得申請複測及再複測,但第八條後段則有「經上級政府再行複測決定者,不得再提異議」之規定。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八十六號裁定,依文義解釋認所謂不得再提異議,含有不得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之意,就此部分而言,足使人民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受其限制。 按因樁位測定錯誤,致特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權益遭受侵害時,雖上述辦法已有複測及再複測之救濟途徑,然其限制人民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權部分,則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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