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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45號
公佈日期:1989/08/28
 
解釋爭點
對不准易科罰金聲明異議,法院得諭知准予易科?
 
 
解釋文
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之裁定者,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此與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三八七號解釋所釋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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