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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26號
公佈日期:1988/05/20
 
解釋爭點
事務性工人屬工廠法施行細則之工人?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廿四日內政部發布施行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工人,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臺灣省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廿三日修正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其第三條所稱工人,與上開規定相同,並不以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工作者為限,來函所稱「事務性工人」,如係受僱主僱用而於工廠之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亦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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