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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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4/10/05 |
解釋爭點 |
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自願退休之規定違憲? |
解釋理由書 |
按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省政府為保護勞工、促進勞資協調合作,於執行有關之中央法令時,如因其未臻周全,於不牴觸之範圍內,尚非不得訂定單行法規。內政部依工廠法第七十六條訂定之工廠法施行細則,於第三十六條第十二款,已規定工廠依工廠法第七十五條訂定工廠規則時,應載明有關退休、撫卹、資遣、福利事項。台灣省政府所訂定之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工人自願退休之規定,既在維持工人退休後之生活,而與首述憲法規定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無違,同時亦在促進工廠工人新陳代謝,提高生產效率及鼓勵工人專業服務,有利於工廠之經營,而符合憲法有關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規定之精神,故與憲法尚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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