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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7號
公佈日期:1984/05/18
 
解釋爭點
退休公務員請領年資等證明被拒,得行政爭訟?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民國五十年十二月三日考試院修正發布全文三十九條、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十條第三款:「依本法退休人員,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曾任軍職年資」惟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軍官退伍時之給與,服現役未逾三年者,不發退伍金,國防部基於該條款規定,亦不發「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則曾任軍職年資之合併,仍有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適用,國防部對於服現役未逾三年者,既不發「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該退休人員自亦無合併其軍職年資之可言。退伍金與退休金,係屬兩事,且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尤其如對於服現役未逾三年者,發「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則可得合併軍職年資辦理退休,以獲得不應得之退休金,殊為不當。首開規定,亦難解為對於具備所定要件之退休人員,就關於曾任軍職年資之合併,賦予得不適用軍官服役條例限制之實體上或程序上之權利。國防部以聲請人服現役僅三年,未逾三年,而拒發「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要難認為國防部已因此有侵害聲請人之權益之特別處分,故聲請人不得依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解釋理由書
本件聲請人,以伊曾任尉官軍職年資整滿三年,未領退伍給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年資辦理退休」之規定,請求國防部發給「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未獲准許,經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經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從程序上駁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暨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等規定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惟國防部對於服現役未逾三年者,拒發退役金或「未核給退伍金證明書」,非可為行政爭訟之對象之處分,已如前述,而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暨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均與軍職年資之得否合併無關,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合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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