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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6號
公佈日期:1984/03/09
 
解釋爭點
除權判決經撤銷後,原股票之效力?
 
 
解釋文
宣告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經撤銷後,原股票應回復其效力。但發行公司如已補發新股票,並經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股東權時,原股票之效力,即難回復。其因上述各情形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為不當得利之返還。本院院字第二八一一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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