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1號 |
---|
公佈日期:1983/07/01 |
解釋爭點 |
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判決屬違背法令?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非原判決違背法令,即使顯然於原判決有影響,而不利於被告,但原判決本身既無法令適用之違誤,推翻已確定之事實認定,又非非常上訴法院所應為,要亦祗能將訴訟程序違法部分撤銷,對原判決仍無任何影響。 解釋理由書 非常上訴,乃就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而設之救濟方法,與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不相同,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將其違背部分撤銷,惟所謂審判違背法令,分為「原判決違背法令」與「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同條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明定其撤銷之結果及其效力,不容混淆,則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一款)。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二款),即使顯然於原判決有直接影響,而不利於被告,然原判決本身既無違背法令,推翻已確定之事實認定,而非非常上訴法院所應為,要亦無適用第一款規定之餘地。本件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非原判決違背法令,即使顯然於原判決有影響,而不利於被告,依上說明,仍應適用第二款規定,祗能將訴訟程序違法部分撤銷,而不撤銷原判決,故對原判決仍無任何影響。 本會議通過之解釋文謂:「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云云,殊不知,非常上訴法院所得審查者,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遵守法律之規定而已,其實體法上之事實乃決定刑事責任存否之問題,應以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非常上訴審屬於法律審,當無從依職權就此為調查,因之,如本件審理不盡之訴訟程序違法,非常上訴法院顯不能判斷原判決是否確為不利於被告,亦即無從認定該案件另行判決時,新判決於法律上是否必較原判決對被告為有利。總而言之,現行非常上訴制度與救濟事實錯誤之再審有別,非常上訴對於因訴訟程序違法而間接可能導致原判決所認事實,是否與客觀真實事實符合,發生疑義之情形,於法無從救濟。本會議解釋,竟認非常上訴法院得推翻已確定之事實認定,此牽涉變更非常上訴制度修改法律問題,不經立法變更修正,大法官會議逕為變更修正之解釋,是否有效,不無疑義,且其使非常上訴與再審混淆不清,將危害刑事司法之安定性,尤難贊同。 用特提出不同意見書如上。 |
1 2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