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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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3/07/01 |
解釋爭點 |
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調查,判決屬違背法令?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姚瑞光 解釋文 繼承人於繼承登記前,將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立約出賣他人,如僅未能依約履行,不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詐欺罪。確定判決以詐欺罪論處,並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情形,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非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之檢察長,尚得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解釋理由書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必要,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而已,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甚明。從而,繼承人於繼承登記前,將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立約出賣他人,如僅未能依約履行,不構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詐欺罪。 次查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定有明文,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不得就原判決違背法令為審判。上開繼承人於繼承登記前,立約出賣繼承之土地,僅不能履約之行為,如確定判決以詐欺罪論處,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或其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情形,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非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最高法院之檢察長,無論曾否以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非常上訴,尚得依被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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