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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74號
公佈日期:1982/04/16
 
解釋爭點
司法院解釋所據之法令變更,未變更解釋前,解釋效力?
 
 
解釋文
本院解釋,其所依據之法令內容變更者,在未經變更解釋前,若新舊法令之立法本旨一致,法理相同,解釋之事項尚存或解釋之內容有補充新法之功用者,仍有其效力。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者,為貪污行為,應分別按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論罪。如其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三千元以下者,應有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三O八O號及院解字第三O一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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