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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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0/01/18 |
解釋爭點 |
法規生效日之起算,應計入公(發)布當日?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應自法規公布或發布之次日開始起算,即法規公布或發布之日,應不算入。 理由書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則生效日期距公布日或發布日共有三日,此三日期間之計算,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別無規定,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註)。即使此三日期間,與法律所定之期間不同,應依該條之規定,定其發生效力日期,該條所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參以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廢止之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顯係以公布日或發布日為起點,而非起算點,計至第三日,亦應解為公布或發布之當日不算入。 【註腳】 註:票據法第二十二條各項中,對票據權利人不行使票據上權利之時效期間,分別明定:「自到期日起算」或「自為清償之日起算」,其起算日應否算入,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第一O八O號判例謂:「票據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別無規定,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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