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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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9/12/21 |
解釋爭點 |
上訴第三審利益額之規定合憲?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法院之權限及審級等如何定之,係屬立法政策上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對於財產權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之規定,與憲法第一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並不牴觸。 理由書 對於財產權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歸根結底是審級制度問題。本件聲請人所援用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其旨趣,係在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使法院有受理而為審判之義務,並非就如何定審級之規定,自不待言,關於審級制度、憲法未設何規定、則應解為委由立法得適宜定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並不牴觸、固與憲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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