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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60號
公佈日期:1979/12/21
 
解釋爭點
上訴第三審利益額之規定合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陳世榮
解釋文
法院之權限及審級等如何定之,係屬立法政策上問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對於財產權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之規定,與憲法第一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並不牴觸。
理由書
對於財產權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歸根結底是審級制度問題。本件聲請人所援用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其旨趣,係在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使法院有受理而為審判之義務,並非就如何定審級之規定,自不待言,關於審級制度、憲法未設何規定、則應解為委由立法得適宜定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並不牴觸、固與憲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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