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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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6/04/30 |
解釋爭點 |
院2033號「多數人」意涵?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一:大法官 曾繁康 查刑法分則各條所稱之「公然」,徵諸立法意旨,謂此種之犯罪,必須公然實施。即在事實上為眾人所共見共之聞之情形或眾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即為已足。故各該有關條文對「公然」並未設有特定人,不特定人,多數人或少數人之限制。乃本院以往所為之各號解釋,意以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在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此似淵源於日本方面之解釋,而日本方面,對何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迄今仍無圓滿之解決。大法官會議在重新考慮本項問題之際,自應對刑法分則中所稱「公然」二字之含義,作澈底考慮,俾在實用上,不再發生困難。乃通過之解釋文僅補充本院院字第二O三三號解釋,謂多數人亦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而對於所謂多數人,應當如何計算,又無具體之標準。是對法院在適用上開解釋時所遭遇之困難,並未予以解釋。故本人確信刑法分則中所稱之公然,應如前引立法意旨,謂此種之犯罪,必須公然實施,在事實上為眾人所共見共聞或眾人得以共見共聞,有此狀況,即為已足。至於共見共聞之人數多少,係屬審判問題,應在審判時依刑法分則各該條有關規定之立法意旨與犯罪之實際狀況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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