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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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6/04/30 |
解釋爭點 |
院2033號「多數人」意涵?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二: 大法官 陳世榮 一、解釋文 本院院字第二O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所謂多數人,係指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應予補充釋明。 二、解釋理由書 本院院字第二O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所謂多數人,包括不特定之多數,亦不排除特定之多數,惟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難以計數者,始得謂之多數,至於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則否,猥褻行為如在密室內為之,僅為一人或數人窺見者,則非公然,然而在密室中為之,有隨時可能增加人數之狀態者,或基於一定計劃,以不特定人為觀眾,有反覆之可能性者,自仍屬公然,合併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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