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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40號
公佈日期:1974/11/15
 
解釋爭點
就已起訴個案復為違法不起訴處分,如何救濟?
 
 
解釋理由書
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即應依法審判,若檢察官復從實體上不予以不起訴處分,該項處分,顯係重大違背法令,應屬無效。告訴人對於該無效處分合法聲請再議時,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該項已具有形式上效力之處分,予以撤銷,俾資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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