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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39號
公佈日期:1974/10/04
 
解釋爭點
在不妨害原設定典權範圍內,得再設定抵押權?
 
 
解釋文
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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