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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34號
公佈日期:1972/12/01
 
解釋爭點
被告已知自訴內容並為辯論,得以未受送達認判決違法?
 
 
解釋文
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未提出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限期補正,此係以書狀提起自訴之法定程序,如故延不遵,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法院未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而被告已受法院告知自訴內容,經為合法之言詞辯論時,即不得以自訴狀繕本之未送達而認為判決違法。本院院字第一三二O號解釋之(二)應予補充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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