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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21號
公佈日期:1967/05/10
 
解釋爭點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1日之計算標準?
 
 
解釋理由書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易服勞役,其折算一日之原定金額,所稱一元以上三元以下,係謂以一元、二元或三元折算一日。此證諸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罰金為一元以上,第七十二條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等規定自明。主管院經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與第四條規定核定將其提高二倍後,即應為三元、六元或九元,審判上須就上項數額擇一折算,不得就三元以上,九元以下範圍內,諭知非原定金額提高二倍之數額。至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比例折算之規定,係就例外情形而設,未容混淆,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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