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8號
公佈日期:1965/07/28
 
解釋爭點
告訴乃論之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者,如何計告訴期間?
 
 
解釋文
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全修
線上+線下學習優勢
案例演習班&讀書會
課+測+輔超有效
國立法研專攻班
聚焦頂校文章&爭點
司法四等
挑戰連續上榜首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