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2號 公佈日期:1963/08/14 解釋爭點 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就海難負業務過失刑責?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理由書 海商法第四十條規定:「船舶之指揮,僅由船長負其責任。」惟因船長受僱於輪船公司,在業務範圍內,自應受其指揮監督,故海員服務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船舶開航或移泊,必須取得所屬公司或代理處開航通知書或移泊通知書始可開航或移泊。」此項開航通知書係通知可以開航,輪船開航後,雖發生海難,輪船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因執行業務頒發開航通知書,而當然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責任。但因其過失催促開航,致釀成災害者,不在此限。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