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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2號
公佈日期:1963/08/14
 
解釋爭點
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就海難負業務過失刑責?
 
 
解釋文
船舶發生海難,輪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因頒發開航通知書,而當然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責任。但因其過失催促開航,致釀成災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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