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1號 公佈日期:1963/05/22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代表民股之有給董事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理由書 查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既係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惟該條係以公營事業機關受有俸給之服務人員為限,如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未受有俸給者,自無該法之適用。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應予補充說明。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