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101號
公佈日期:1963/05/22
 
解釋爭點
公營事業代表民股之有給董事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大師級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案例演習雲端函授
名師親自領軍 指導點評
司律年度熱銷正規課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案例演習讀書會
助教手把手 輔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