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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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3/08/04 |
解釋爭點 |
立委、監委為有給公職? |
解釋文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為有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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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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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53/08/04 |
解釋爭點 |
立委、監委為有給公職? |
解釋文 |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為有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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