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號 |
|---|
| 公佈日期:1952/06/20 |
| 解釋爭點 |
|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為官吏? |
| 解釋文 |
|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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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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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52/06/20 |
| 解釋爭點 |
|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為官吏? |
| 解釋文 |
|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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