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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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10/8 |
解釋爭點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繳納代金,是否違憲? |
[13] 本號解釋原因案件涉及之政府採購案件,即為單純辦公廳舍之租賃。此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之原因案件,得標廠商標得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水費」採購案後,僅需透過電腦程式設定,即可完成代扣繳水費業務,根本不因得標而需增加任何人力。 [14] 對釋字第719號解釋,計有陳新民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林錫堯大法官、陳碧玉大法官及羅昌發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15] 參見李仁淼,平等保障與積極性優惠措施,月旦法學教室第150期,2015年4月,44-46頁、50頁。 [16] 參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0年臺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第28頁(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0月8日)。 [17] 參見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臺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108至109頁(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10月8日)。 [18] 相較於整體就業率不足,現今原住民族參與經濟生活之結構性問題主要在於其教育程度低於一般民眾、工作型態為勞力密集型、非典型就業比例較高、參與職業訓練比例過低等問題上。參見張義德,論原住民就業促進與工作權保障法制,台灣原住民族法學,第6期,2019年4月,46頁。 [19] 參見林明鏘,行政訴訟法第197條,翁岳生主編,許宗力、張登科副主編,2018年2版,561-563頁。 [20] 參見黃瑞明大法官於本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伍,5-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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