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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0號
公佈日期:2021/10/8
 
解釋爭點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繳納代金,是否違憲?
 
 
【註腳】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第2項前段:「前項代金之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規定,因與系爭規定原民工作法第24條第2項採用同一公式,且同樣適用於得標廠商代金金額之計算。本號解釋宣告後者規定部分違憲後,於同一範圍內,內容相同之上述施行細則規定在解釋上亦屬部分違憲。

[2] 2015年3月30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404601530號令修正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原規定:「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2020年6月24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2890號令將上述第2條修正為:「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百人之事業。」可見僱用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企業,在2020年6月24日前,多半已屬大企業。

[3] 依經濟部統計,2019年時,我國全體企業將近153萬家,其中屬於中小企業者共1,491,420家(占比97.65%);大企業家數約35,852家(占比2.35%)。參經濟部,《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頁34-35(2020)。2020年6月24日修正上述認定標準後,中小企業家數增加了1,752家。參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2020年7月14日新聞稿),引自經濟部官網,(最後瀏覽日:2021年10月3日)。整體而言,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中、大型企業家數,粗估應不到4萬家,約占全體企業家數之2.5%左右,至多應不至於超過3%。

[4] 本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

[5] 本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第4段。

[6] 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前半:「國家所採取原住民族之保障扶助發展措施原有多端,系爭規定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屬其中之一環。然因此所能提供者,多屬短期或不具技術性之工作,難以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之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國家仍應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踐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並應就該積極優惠措施,依國家與社會時空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

[7] 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後半:「⋯又得標廠商未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而須繳納代金,其金額如超過政府採購金額者,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0年8月1日(89)工程企字第89019760號函之說明一。原住民族委員會2016年10月11日原民社字第1050058384號(復本院)函說明五亦採相同立場。

[9] 憲法增修條文所要求的種族積極優惠措施,除了系爭規定所涉及的經濟事項外,另也及於政治、教育文化等領域(參原住民族基本法)。在政治領域,如立委(參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原住民地方公職人員(參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57條第2項、第58條第4項等)、公務人員考試之原住民特考等。在教育文化領域的相關規定,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條第1項、專科學校法第32條第1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1條第1項、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2條等)。

[10]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

[11] 宋‧蘇軾,<洗兒戲作>詩:「人皆養子望聰明,我被聰明誤一生。惟願孩兒愚且魯,無災無難到公卿。」

[12] 參前註[2]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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