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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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10/8 |
解釋爭點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繳納代金,是否違憲? |
2.促進原住民就業代金之計算方式 政府採購原住民就業代金之計算方式,係依系爭規定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24條第2項所稱基本工資,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所定之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為2萬4,000元 [23])。」另參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規定:「前項代金之差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不足一月者,每日以每月基本工資除以30計(2萬4,000元÷30=800元)。」以上可見,其計算應繳納代金,以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如不足月者,以每日計算之。[24]其計算之方式,係按月計算,如不足一月,以每日計算。通常情形,受聘僱人之實際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故實務運作上,係以較低之基本工資作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代金之計算基準,而非以人力市場之實際支付薪資計算,於此,已選擇較輕負擔基準作為計算方式,實難認為其計算方式有何過苛之處。 四、系爭規定是否有違比例原則 關於系爭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之審查,本號解釋應比較政府採購原住民就業代金與其他類似代金之繳納義務及計算方式,是否有過苛或顯不相當之疑義,而非以參與政府採購廠商之採購金額為比較對象。詳言之,因違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法定義務而生代金,此雖屬不利於廠商之處分,但並非制裁性之行政罰。亦即因未履行法律義務而課徵之特別公課,並非對行政不法行為之非難,原容留當事人在履行義務與繳納特別公課之選擇餘地,其性質並非罰鍰。義務人如依規定履行義務,以避免繳納該特別公課,毋寧更符合法律之本旨。更何況,營利事業繳納之特別公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以之為其他費用或損失列支。況且,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事前可能已知或有機會得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或政府採購法課與得標廠商之義務,其可事先選擇是否參與競標。就算得標之後,得標廠商自可選擇依規定履行義務,以避免繳納該特別公課,更符合相關規定之本旨。何以,於得標廠商選擇繳納特別公課之後,竟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之疑義? 再者,特別公課是國家對於經濟統制、社會形成之一種方式,並非取向於量能課稅原則。[25]有如本院釋字第719號解釋所宣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係為保障扶助原住民族之發展。[26]既然肯認其合憲性,縱要審查本件系爭規定是否違憲,進行考量或比較之標準或基準,應係系爭規定是否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能否提升原住民整體就業率;系爭規定所定之計算方式及基準,是否過高,以致於大部分廠商將無法達標,或是以致於大部分廠商不願意參與政府採購,始有過苛可言。於此並非以政府採購金額作為考量基準或比較是否過苛之標準,亦即不應將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與政府採購金額兩相比較,作為認定系爭規定是否違憲之考量或標準。更何況,從代金設計立法意旨而言,較高之代金金額,始有助於促進立法意旨之達成,否則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寧可選擇繳納代金,而不願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僱用一定比例人數之原住民,終將導致系爭規定無法達成其原先設想之立法目的。 至於政府採購原住民就業代金之課徵計算方式及基準如何設計,是否應採上限或累退等計算方法,宜給予立法者裁量之餘地,即經由法律或法律授權法令予以明定,實不宜由本院解釋介入有關代金之計算方式及基準之擬訂及其立法自由形成之空間。 【註腳】 [1] 該號解釋系爭規定,係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同條第3項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又政府採購法第98條亦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 [2] 中華民國90年10月12日制定(90年10月31日公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明確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作為法源。(引自:立法院法院系統(最後瀏覽日期:110年10月7日))。 [3] “States shall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and, where appropriate, special measures to ensure continuing improvement of their economic and social conditions.” [4] “Governments shall,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peoples concerned, adopt special measure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with regard to recruitment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of workers belonging to these peopl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 by laws applicable to workers in gener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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