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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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02/05 |
解釋爭點 |
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7條第2項(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同條時,移列同條第3項,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規定,關於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是否合憲? |
重點提示 |
要旨
羈押日數能否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如有差別待遇,應採中度標準予以審查 內容
要旨
系爭規定造成無期徒刑受刑人與有期徒刑受刑人間,就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是否折抵或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存有差別待遇 內容
要旨
立法理由明示,科處無期徒刑者與科處有期徒刑者仍應有不同標準,惟有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超過 1 年之部分始得算入前項執行日期中,用符公平 內容
要旨
立法者就羈押日數算入已執行期間,仍認應區分受刑人係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而採不同標準,係為維護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制度與性質之不同,以符公平,尚得認屬重要公共利益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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