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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公佈日期:2020/05/29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5] 該條規定「犯第289條之罪為無夫婦女者,處5等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圓以下罰金。其相姦者,亦同。⋯⋯」見黃源盛,前揭書,頁432。其實依宣統2年(1910)12月初6日資政院院會對無夫姦條文的表決結果,多數者認為無夫姦應列於刑律正文,但憲政編查館卻無視此表決結果而僅將無夫姦放在《暫行章程》中,實為立法過程之瑕疵。見黃源盛,前揭書,頁432。
[6] 見黃源盛,前揭書,頁432-433。
[7] 《暫行新刑律》第289條規定:「和姦有夫之婦者,處4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見黃源盛,前揭書,頁435。民國肇建後,將《欽定大清刑律》略加刪修,以《暫行新刑律》頒行,一直施行至17年《中華民國刑法》(下稱舊刑法)頒布為止。然而舊刑法實施前,對於「無夫姦」應否處罰,仍有爭議。見徐昌錦,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五南,2006年6月,頁20-23。
[8] 《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第6條規定:「和姦良家無夫婦女者,處5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見黃源盛,前揭書,頁435。
[9] 刑法第二次修正草案第244條規定:「和姦未滿20歲良家無夫之婦女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圓以下罰金。其相姦者,亦同。」見修訂法律館編輯,法律草案彙編(二),成文出版社,民國62年6月,刑法第二次修正案,頁87。
[10]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見國民政府公報第786號,民國20年6月1日,頁6。
[11] 梁惠錦,民國23年婦女爭取男女平等科刑之經過,刊於國史館館刊(復刊第23期),民國86年12月,頁144-145。
[12] 當時婦女團體之參與情形及所表達之意見,詳見梁惠錦,前揭文,頁146-147。
[13] 談杜英,中國婦女運動史,民國叢書第2編第18冊(台北:上海書店,根據民國25年婦女共鳴社版影印),頁271-274。轉引自梁惠錦,前揭文,頁148,註14。
[14] 梁惠錦,前揭文,頁148。
[15] 簡又文,立法院修正「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一條新刑法之經過,刊於逸經第9期,1936年,頁69-75;梁惠錦,前揭文,頁150-151。簡又文先生時任立法委員(見國民政府立法院第3屆第76次會議議事錄之出席委員名單,刊於立法院公報第63期,頁19),參與當時刑法通姦罪之修法過程。這篇文章的內容,可說是他對修法過程之第一手記錄資料,深具參考價值。
[16] 梁惠錦,前揭文,頁154。
[17] 簡又文,前揭文,頁75-76;梁惠錦,前揭文,頁151-152。
[18] 簡又文,前揭文,頁76;梁惠錦,前揭文,頁152-159。
[19] 梁惠錦,前揭文,頁159。當日立法委員的詳細發言內容,可見簡又文,前揭文,頁76-83。
[20] 梁惠錦,前揭文,頁164、168。
[21] 簡又文,前揭文,頁69-75;梁惠錦,前揭文,頁150-151。
[22] 簡又文,前揭文,頁65;梁惠錦,前揭文,頁149。
[23] 簡又文,前揭文,頁65-69;梁惠錦,前揭文,頁149。
[24] 簡又文,前揭文,頁68;梁惠錦,前揭文,頁150。
[25] 簡又文,前揭文,頁76;梁惠錦,前揭文,頁154。
[26] 梁惠錦,前揭文,頁150。
[27] 王寵惠為中華民國首任司法院長(17年11月至21年1月),並於37年7月至47年3月間再次擔任司法院長。見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歷任院長、副院長(最後瀏覽日:109年5月29日)。
[28] 婦女共鳴月刊,第3卷第11期,民國23年,頁16。
[29] 簡又文,前揭文,頁83。
[30] 參照本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附件。即便23年舊刑法修法過程中,主張應保留通姦罪處罰規定的立法委員,例如黃右昌委員,也曾以當時德國等國家仍保有類似規定為例(見簡又文,前揭文,頁69-70)。如今德國也已廢除通姦罪之規定(自1969年9月1日起西德舊刑法刪除第172條通姦罪之規定;兩德統一後,通姦行為並未再次入罪處罰。見https://lexetius.com/StGB/172,4(最後瀏覽日: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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