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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7號
公佈日期:2019/12/27
 
解釋爭點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對於本件原因事件之法律救濟途徑,即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審判權歸屬問題,如採前述見解,可從個案具體事件之公法與私法關係歸屬判斷。質言之,就退除役軍人請領退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法律地位而言,本號解釋忽略退除役軍職人員之所以得在臺灣銀行開立優惠存款帳戶及領取優惠存款利息,係因退休金過低之年代,國家給予政策上之補貼,性質上屬於退休金之一部分,並非屬於一般民法上契約關係(私法關係)或所謂委任契約關係[11],基於退除役軍職人員與國防部(國家)之基礎關係(Grundverhältnis)或原來之給與關係,如聲請人未具這層基礎關係,即無法請求優惠存款利息,故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爭議,宜解為其係退除役軍職人員與國防部(國家)間之退休(伍)金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關係。[12]
本件不宜單從當事人之主體地位作為判斷標準,亦即其並非判斷優惠存款利息爭議法律性質之主要要素,宜回到事物本質(Natur der Sache)上探究,即退除役軍職人員之所以可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並獲得高於一般存款利息甚多之利息優惠之基礎關係或原來給與關係,始足以辨明其訴訟事件之法律性質。固然本件原因案件之事實較為單純,並未存在其他爭議,然而,關於人民是否享有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臺灣銀行給付義務存否之爭議,仍須回到基礎關係之探究,始足以解決。是本件訴訟爭議法律關係歸屬之判斷,即應回到基礎關係上進行判斷,因本件基礎關係性質上歸屬於公法關係,在請求權基礎上,亦應歸屬於退除役軍職人員公法上退除給與之財產請求權,不宜逕予切割而認為其歸屬於私法關係。
綜上,本件原因事件係屬退除役軍人有關退除給與之優惠存款利息問題,如從契約目的及性質整體觀察及解釋,臺灣銀行受政府委託處理退伍軍人之優惠存款,其屬於政府補助關係,係政策性之補貼,而是否准予開立帳戶,係依據是否存在退伍金給與之基礎關係或原來之給與關係。在此情形,臺灣銀行之所以願意接受退役軍職人員之優惠存款,並定期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係因承受政府委託辦理相關優惠存款及利息業務,其對於相關業務之基礎關係或原來之給與關係,始為其原因爭議事件法律關係歸屬之判斷基礎。而非從表面上論斷在臺灣銀行開立優惠存款帳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認其與公權力行使無關,而定性為私法性質。況且,本件原因案件在地方法院審理時,經法院曉諭,當事人亦不反對由行政法院審判。於受移送行政法院受,行政法院又認其係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本號解釋又再認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如此在法院間移來移去之狀況,難以避免程序延宕,此既忽視訴訟當事人自主意思,亦不符訴訟經濟。
三、是否採用二階理論及其他可能解釋方法問題
德國學理上,有以傳統二階理論(Die klassischeZweistufentheorie)解釋公法與私法行為相互存在之現象,此說先由德國Hans P. Ipsen 於1950年代初提出,其認有關政府補助之准許與否(ob;是否)問題,性質上屬公法關係,至後階段有關如何履行(wie;如何)問題,則屬私法關係,亦即區分公法形式之基礎關係(Grundverhältnis)與屬私法關係之結算關係(Abwicklungsverhältnis)。[13]惟以上理論可能將同屬統一生活關係分裂(Aufspaltung einheitlicher Lebensverhältnisse)為二種法律關係,其不僅是法律救濟途徑之裂解(Rechtswegespatung),亦且引起第一階與第二階如何劃定界線之難題(Abgrenzungsprobleme zwischen der ersten und derzweiten Stufen)。此區分二種不同法領域法律關係,並分別就其法律性質而適用不同法院審判系統之法律救濟途徑(Rechtsweg)之理論,不免受到批評或質疑。[14]將一個整體之法律關係切割成為前、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之法院救濟體系,裁判上是否有歧異之風險?又公法與私法區分理論,如前所述,其本來即難有定於一尊之判準,將事實上具有一體性行為裂解為前後兩階段,所衍生爭議之處理難以一刀兩斷地切割,是引起其定性及歸屬之困難。[15]
又關於本件涉及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之法律關係,國內文獻有採修正式雙階理論者,其認第一階段應視為行政處分,第二階段則應視為行政契約,使其不再割裂為公法及私法性質之二種法律關係。臺灣銀行即屬受各該主管機關之委託而行使公權力,辦理優惠存款資格之准駁。[16]惟有關優惠存款利息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亦係基礎關係或原來之給與關係所衍生之義務,關於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休(伍)金優惠存款利息爭議性質之判斷,仍要回歸於基礎關係或原來之給與關係,亦即依相關規定是否准予續存問題,而非純屬於前述二階理論中後階段之履行問題。職是,本件所涉及法律關係具有一體性,實不宜引用二階理論處理。[17]否則可能形成,如退除役軍職人員對國防部就優惠存款可否續存獲取優惠存款利息提起訴訟,因係私人與國家間之公法關係,則係屬行政法院審判,反之,若退除役軍職人員向臺灣銀行就同一事件提起訴訟,則屬普通法院審判。況且,本件於普通法院時,當事人不反對由行政法院審判,故對於本件原因事件之法律屬性,係歸屬於公法或私法之法律關係,如單從表面上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之間所發生之簽訂契約開立帳戶關係判斷,實有不周延之處。換言之,本件宜就退除役軍職人員所享有退休(伍)金有關優惠存款利息之財產權基礎關係或原來之給與關係出發,按契約目的及契約整體性質,綜合判定,不宜單從後階段之受託辨理軍公教人員退(除)休金有關優惠存款及利息而開立帳戶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關係,加以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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