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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一、審查標準:人民的錢,嚴格審查;國家的錢,寬鬆審查
84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85年2月1日施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下稱85年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86年1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86年服役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之財源籌措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現役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上開三條例或法律各設立退撫基金負責支應,改為「共同儲金制(共同提撥制)」,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年金改革新法,對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所得予以調降,涉及軍公教個人及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的提撥費用本息之調降,釋憲機關應以如何的審查標準來審查,攸關釋憲結果是合憲或違憲。詳析之,年改三解釋確立的共同審查標準如下:
(一)人民的錢,嚴格審查
年改三解釋,均釋示:「個人提撥費用本息部分之財產上請求權,基於個人薪給之支配性與先前給付性之個人關聯性,應受較高之保障,就此部分,本院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立法者調降退撫給與如侵害個人提撥費用本息部分,性質上幾乎無異於國家對人民財產之徵收,自不得為之。」
(二)國家的錢,寬鬆審查
年改三解釋,共有4段論述採較為寬鬆或寬鬆的審查標準,其內容如下:
1.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2.優存利息之財源全部源自於政府預算,屬恩給制之範疇。是本院就立法者採取之調降手段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3.按是否提高及如何提高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事涉基金整體財務規劃與國家財政資源分配。就其對現役人員財產權之限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基於財政規劃之專業能力、國家機關之組織與分工及決定作成程序之考量,本院原則上應尊重政治部門就此事項所為之決策,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4.以其財源而言,上開年資補償金仍屬恩給制之範疇。就其調整,本院應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二、政府依法提撥費用本息的定性
依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應,其財源主要有三,(1)個人提撥:現職人員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2)政府提撥: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以及(3)政府補助:政府於(a)退撫基金未達法定最低收益,或(b)退撫基金不足以支應退撫給與時,始撥交之補助款項本息。
年改三解釋,均釋示:「上開(2)關於政府依法定比率按月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部分,為政府履行共同提撥制所應負之法定責任。基於退撫基金財務獨立性,政府依法繳納以65%計算之提撥費用本息,僅得由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管理,並支付退撫給與或與退撫給與相關之支出。政府就此部分固不得為相異用途之使用,然因其財源源自政府預算,與上開(1)由個人薪給提撥之撥繳費用不同,性質上屬恩給制之範疇。就不合發給退撫給與條件之情形,是否發給上開(2)政府提撥之費用本息及其發給要件,立法機關有一定立法形成空間。⋯⋯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本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本席對此部分的解釋,深不以為然。蓋,如前所述,退撫舊制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退撫新制改為由政府與現職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設立退撫基金負責支應之「共同儲金制(共同提撥制)」。當軍公教人民依法定比率(35%)提撥費用本息之同時,政府也應依法定比率(65%)提撥費用本息,共同提撥費用,成為退撫基金。這些依法定比率提撥的費用本息,都限於退撫給與或與退撫給與有關的支出,都是屬於政府答應給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時的財產,等待退休條件成就時,政府就應如數撥付給軍公教退休人員。這意謂著,退撫舊制的恩給制,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退撫新制,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的負擔變少,由全部減少為65%,此部分仍是如同恩給制要作為退休人員的退休給與。
既然是政府答應要給與軍公教退休人員的財產,當然是軍公教工作人員的財產,調降退撫此部分費用本息,性質上如同國家對人民財產的徵收,如依年改三解釋所定的審查標準,當然要採嚴格的審查標準,予以審查。年改三解釋,竟誤認政府依法定比率提撥的費用本息,仍是政府的財產,再採寬鬆的標準,予以審查。一旦採寬鬆的審查標準,在尊重立法機關有立法形成的自由前提,審查客體幾乎都是合憲的,這樣的審查方法是有問題的!
伍、結論
年金改革,勢在必行,但因攸關政府對退休人員的生活照顧義務是否確實符合憲法委託的意旨,提供退休人員適足生活的需求,另國家財政資源也確實有其侷限性,且近年來人口結構變遷甚鉅,是以如何對國家財政資源作更為合理的分配,值得全民與政府好好的面對,但無論如何,年金改革的方法或手段,應該可以再貼心一點!細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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