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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73] 參見解釋理由書第86段。
[74] 參見本席於釋字717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75] 例如釋字第342號解釋釋示「法律案之審議是否踐行議事程序,原則上乃屬議會自律事項」(立法委員謝啟大等58人、林濁水等58人、廖福本等60人分別聲請)、第461號解釋釋示「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立法委員丁守中等124人聲請)、第467號解釋釋示「86年憲法增修後,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立法委員郝龍斌等55人聲請)、第499號釋示「88年憲法修條文部分違憲」(立法委員郝龍斌等112人、鄭寶清等79人、鄭寶清等80人、鄭寶清等80人、洪昭男等102人分別聲請)、第585號解釋釋示「真調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立法委員柯建銘等93人聲請)、第601號解釋釋示「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得以憲法第170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立法委員柯建銘等74人聲請)、第603號解釋釋示「戶籍法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違憲」(立法委員賴清德等85人聲請)、第633號解釋(立法委員柯建銘等87人聲請)、第645號解釋釋示「95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真調會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立法委員陳金德等85人聲請)及第735號解釋釋示「憲法未限制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自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立法委員柯建銘等46人聲請)等。
[76] 司法院108年度「司法輿情現況調查報告」頁15-17 & 21顯示:「對法官的信任程度,有56.0%受訪者表示不信任;對我國法官判決公正性的看法,有58.1%受訪者表示不公正;對過去一年法官可以公平公正審理、判決案件相信程度,有54.4%受訪者表示不相信;受訪者對政府當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程度,有66.2%表示不滿意」(參見,司法輿情現況調查報告,最後瀏覽日2019/08/20)。
[77] 自5月7日(二)起,每週二下午加開會議一次。參見1080506-1080510司法院行事曆
[78] 自7月15日(一)起,每週一、二下午各加開會議一次。參見,1080715-1080719司法院行事曆
[79] 自8月12日(一)起,每週一至五上、下午皆開會。參見,1080812-1080816司法院行事曆);自8月19日(一)起,同日上下、午兩次會議以一次會議計算。參見,1080819-1080823司法院行事曆
[80] 因此之故,本席一向認為將“sustainable development”譯成「永續發展」,有誤導之嫌,應譯作「可承載發展」。
[81] 或謂「政治集權的自然邏輯就是煽動仇恨,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梁京評論2018-11-27(參見【梁京評論】,最後瀏覽日2019/08/22)。
[82] 以年改之前的106年度的決算數為例,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支出(1,378億元),只占中央政府總預算支出(19273億元)的7.15%,在九大政事別支出中排名第6,遠低於第一位的社會福利支出(包括勞保、農保、國保等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的24.5%占比,比第二位的教科文(20.8%)、第三位的國防支出(1 5.9%)都低許多,甚至還低於一般政府支出(占9.11%)。而「債務支出」也只占了5.3%。參見黃耀輝教授2019年6月19日就本院107年度憲一字第2號(教師年改釋憲聲請案)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書,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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