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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13] 此外,前揭軍人年改法第26條之「附表三」與公、教年改法之「附件三」還存在一項重大差別,即軍人依前者計算得出之退休所得上限即屬固定,無須如公教人員依後者計算得出之月退休所得上限還應再分10年平均調降。此亦為軍人年改法對於軍人退撫權益的衝擊,所以遠低於公、教年改法對於公、教人員退撫權益的衝擊之重要原因。真是「魔鬼總藏在細節裡」,非細繹不易察知!
[14] 猶需一言者,配合退休所得上限的設定,公、教年改法均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按:即107年7月1日)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42]。此一與現職人員日後調薪「脫勾」之設計,對於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俸)之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生活尤為不利。
3.訂定最低保障金額
[15] 配合退休所得上限之規定,年改三法皆定有「最低保障金額」(俗稱「樓地板」)作為調降三法施行前已退休(退伍除役)人員退休所得的底線。軍人年改法係以該法施行日(107年7月1日)之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作為「最低保障金額」(按:即38,990元)。但原支領金額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仍按原支領金額支給(亦即「多砍、少不補」)。[43]
[16] 公、教年改法則同以該法施行日(107年7月1日)之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及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作為「最低保障金額」(按:即14,890元+18,250元=33,140元)。[44]退休人員每月所領退休所得,經依各該年改法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重新計算後,如有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支給最低保障金額;但原領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仍依原金額支給(亦即「多砍、少不補」)。[45]此外,因公務人員年改法第37條之附表(即同法「附表三」)與教師年改法第37條之附表(即同法「附表三」)除設定107年7月1日之退休得替代率上限外,同時設定自該日起,分10年逐年調降退休得替代率之各年上限(已如前述),乃更規定於該二法施行日前退休之公教人員,其每月所領退休所得經「調降優存利率」(詳次目)後之各年度月退休所得,亦不得低於依同法「附表三」所定「最末年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得出之金額(下稱「最末年保障金額」);但原領金額原即低於「最末年保障金額」者,仍依原金額支給(亦即「多砍、少不補」)。[46]總之,退休公、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受有「雙層樓地板」之保障——「最末年保障金額」與「最低保障金額」,並以二者中金額較高者為削減之底線。[47]雖然如此,因軍人年改法所定之「最低保障金額」(38,990元)遠高於公、教年改法所定「最低保障金額」(33,140元),亦為年改對於公教人員之影響遠大於對軍人之影響的重要原因。
4.限期調降優存利率
[17] 退撫舊制下,因其時軍公教人員的待遇(薪俸)偏低,以軍公教在職時之薪俸為基礎,計算得出之退休金難以維持其退休生活,故乃發明出一種變通形式的退休金。「優存利息」雖無退休金之名,而實為退休金之一部分。其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得以其「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全數金額;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得以其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加上「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合計金額,存入在台灣銀行開設之專戶,以該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之1.5倍計付利息,72年以後更將存款利率固定為18%,是名「優惠存款利息」(下稱「優存利息」)。因之,僅具退撫舊制年資,或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始得依其舊制年資,享有「優存利息」
[18] 年改三法皆有明文,限期調降優存利率。首先關於擇領「月退休金」者,公務人員年改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其「一次公保養老給付」之優存利率,應分兩年調降至零。即自107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調降為9%,自110年1月1日起,調降為0%。惟經依法扣減優存利息後,致「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或「最末年保障金額」二者中之較高時,就該保障金額中,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應照年息18%計算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48]但依本法公布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原即低於「最末年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18%辦理優惠存款。[49]
[19] 軍人「月退修俸」優存利率的調降則相對簡單而溫和。軍人年改法26條第3項規定:「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四。」析言之,軍人因為沒有類似公、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於107月7月1日訂定後,更須分10年調降的規定,故而相對簡單(不生雙層「樓地板」);且軍人超過退休所得上限者,應分10年消化其差額,故而相對溫和。
[20] 其次,關於擇領「一次退休金」者,公務人員年改法第36條第4項規定[50],其「一次退休金」與「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合計之每月優存利息高於最低保障金額者,應分6年調降至6%。詳言之,其每月退休所得超過「最低保障金額」之本金部分之優存年利率,自107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應調降為12%;自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應調降為10%;自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應調降為8%;自114年1月1日起調降為6%。至於每月優存利息原即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者,其本金仍以18%計息。[51]教師、軍人年改法均有類似規定。[52]另,軍人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於系爭條例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優存利息退除給與,仍照年息18%計息,不予調降。[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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