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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三、年改關於「領得晚」的變革
[8] 軍人因職業需求,原具有「役期短」、「退(伍)除(役)早」[22]、「離退高」等特性,此次年改並未改變「退除給與」的年資與年齡要件[23]。至於公、教人員的退休原分為三種:自願退休、屆齡退休與命令退休[24]。各國為達成「領得晚」的改革目標,或延長「屆齡退休」的年齡(例如從62歲延長至65歲),或/並延長「自願退休」的年齡。我國因公教人員屆齡退休的年齡多年來始終定為65歲[25],幾無延長的空間;公、教年改法乃致力於延後「自願退休」的「起支年齡」。按退撫新制早期曾採所謂「75制」,規定公教人員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者,得自願退休;[26]後改為所謂「85制」,規定公教人員任職滿30年且年滿55歲者,得自願退休。公、教年改法除維持原85制規定外,並新增:自110年1月1日起,須年滿60歲者始得自願退休,並擇領全額月退休金;此後每年遞增1歲,至115年1月1日起須年滿65歲者,始得自願退休,並擇領全額月退休金。[27]上述自願退休起支(月退休金)年齡的限制容有兩種例外:一是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危勞職務或原住民等特殊情形人員,得酌予降低自願退休之年齡;[28]二是允許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29]。上述「領得晚」的變革亦未溯及適用。
四、年改新制關於「領得少」的變革
[9] 年改著力最深且最具爭議者,當屬有關「減少」退撫給與的變革。其具體措施包括:
1.重訂退休金計算基準
[10] 公、教年改法皆重新設定退休金的「計算基準」,適用於其公布施行後退休之人員。申言之,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前退休者,應改以「最後在職5年之平均俸(薪)額」為計算基準,計算其「基數內涵」;此後每年加長1年,自118年1月1日起退休者應改以「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薪)額」為計算基準,計算其「基數內涵」。[30]至於公、教年改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或符合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公、教年改公布施行後退休之人員,則依原規定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俸(薪)額」為計算基準,計算其「基數內涵」。[31]軍人年改法之用語雖有不同,亦有類似規定。[32]
2.設定退休所得上限
[11] 年改三法最嚴厲的限制措施即為設定「退休所得上限」(俗稱「天花板」),全面適用於全體軍公教人員,含溯及適用於年改三法公布施行前業已退休(退伍除役)的人員。[33]具體而言,公、教年改法係以訂定所謂「退休所得替代率」為基礎,計算每月退休所得上限。所謂「退休所得替代率」係「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之比率」[34]。公務人員年改法第38條第1項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35],同法第第37條第1項且明定:「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亦即溯及適用於該法施行前已退休之人員)。[36]所謂「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中之「替代率」,則載於公務人員年改法第37條之附表(即同法附表三)與教師年改法第37條之附表(即同法附表三)。上開二附表不僅以審定之「退休年資為基礎,設定所得替代率(原則上年資每增加一年,退休所得替代率增加1.5%),並設定自該法施行日(107年7月1日)起,更分10年平均調降之各年所得替代率(每年調降所得替代率1.5%)。以施行前已退休,退休年資15年的公務人員為例,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為45%;經逐年調降後,自118年1月1日起,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降至30%。又如,施行前已退休且審定退休年資(最高可採計至)35年的公務人員,其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可達75%;經逐年調降後,自118年1月1日起,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將降至60%;[37]至於該法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最高可採計年資增為40年,其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可達77.5%(超過35年之年資,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加0.5%);經逐年調降後,自118年1月1日起,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降至62.5%。[38]
[12] 軍人年改法第26條則以重定「給與基準」的方式,設定退休所得上限。該條第1項第1與第2款首先規定退撫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即退撫舊制年資與退撫新制年資)之(一次)退伍金[39]、(月)退休俸[40]或贍養金[41]的給與基準(分如該法「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第2項則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後之(一次)退伍金、(月)退休俸或贍養金的給與基準如該法「附表三」所示。同條第3項則進一步規定退休所得上限的作用:「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四。」如上規定,雖亦對軍人的退休所得設定上限,然因前揭第2項規定及同條「附表三」同時調高可採計年資(由35年提高為40年),連帶提高了(一次)「退伍金」的「基數」(由52.5個基數提高至60個基數);並調高(月)退休俸的「俸率」(以服役年資20年者為例,其月退休俸之俸率由原退撫新制的40%,提高為55%,且最高可採計年資40年,使士官之俸率最高可達95%,軍官最高可達90%,致軍人退休所得上限的殺傷力(限制效果)銳減。此由本解釋「附件十:年改整體影響分析表」觀之即明。依退輔會107年11月及108年4月的統計,支領(一次)退伍金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除軍人分別為90,150人與87,876人,其中未因「年改」設定退休所得上限(天花板)而受影響(亦即無需調降優存利息)者,分別為89,354人與87,132人(各占99.17%與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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