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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28] 此為85年至107年間之數據。參見大法官108年6月24日下午言詞辯論相關資料(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解釋案),關係機關行政院爭點聲明書,第12頁及附表3。
[29] 教育部統計處,《107學年各級教育統計概況分析》,2019年3月,第2頁。108年應用統計分析 最後瀏覽日2019/8/23。
[30] 此亦與銓敘部於本院5月15日舉行之公開說明會,對於系爭法律之新規定是否可始退撫基金收支平衡之問題之說明相符。並參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退撫基金第7次精算報告書,民國108年2月,第209頁。基金精算報告書 最後瀏覽日2018/8/23。
[31] 兩者共計148,589人,參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退撫基金第7次精算報告書,民國108年2月,第209頁。基金精算報告書 最後瀏覽日2018/8/16。
[32] 參見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公務人員服務守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及各級政府機關制定之「廉政倫理規範」等。於特殊公務員尚有其他專法進行限制,例如,法官法第三章「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33] 相關退撫制度規劃之不當情形,參見本院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退撫制度之沿革」。
[34] 參見本院釋字第782號解釋第116小段。本院釋字第781號及第783號解釋亦有相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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