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
---|
公佈日期:2019/08/23 |
解釋爭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
重點提示 |
要旨
憲法對退休公務人員之保障、退撫給與之性質、受保障之程度與本院審查密度 (第 56-61 段) 內容
要旨
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之意涵及其在本解釋之考量(第 62-67 段) 內容
要旨
退撫給與並非遞延工資之給付(第 68-69 段) 內容
|
1 2 3 4 >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