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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9號
公佈日期:2018/11/09
 
解釋爭點
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相符?
 
 
解釋文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及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三、⋯⋯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其中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之規範意旨。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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