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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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11/09 |
解釋爭點 |
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相符? |
多數意見未正面處理依國家制度之設計,「必須且反覆」依據「有違憲疑義之法規」而行使選舉之職權者,於尚未行使之際聲請大法官解釋,是否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定「行使職權」之要件,而迂迴以聲請人未主張之「修改自治條例」逕認定為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殊為可惜。 本院釋字第546號解釋[6]針對人民申請參加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符而予核駁,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其經由選舉而擔任公職乃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除非該項選舉已不復存在,否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而認為「受理爭訟之該管機關或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若原處分對申請人參選資格認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俾其後申請為同類選舉時,不致再遭核駁處分」,情況雖不盡相同,但係針對法律制度所規定之定期選舉之特殊性,所為程序上之特別安排,或有作為本問題參考之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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