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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9號
公佈日期:2018/11/09
 
解釋爭點
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相符?
 
 
(四)憲法第12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投票,乃在確保人民行使選舉及罷免權時,得以在不受外力不當干擾下,以自由意志為投票。惟中央與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及罷免係由已經選出之議員為選舉人進行投票,其投票權之行使,本質上係受人民付託所為之執行職務行為,而應對人民負責。雖議員投票選舉及罷免議長及副議長亦應不受不當干擾,然其投票係在代表選民行使職權,必須對選民負責,且應受公意及所屬政黨之約束(本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參照)。以本件而言,系爭規定所要求之公開投票,即係規範地方議會議員於行使選舉及罷免議長與副議長時受公意約束及對人民負責之方式。其與人民行使憲法保障之選舉及罷免權,性質既不相同,自無法相互比擬。故尚難謂人民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議員即必須以相同方式投票選舉議長及副議長。是以選舉之性質而言,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並無要求必須依憲法第129條行秘密投票之憲法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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