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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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8/11/09 |
解釋爭點 |
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相符? |
【註腳】 [1] 參見張菁雅,認罪協商議員:不想浪費時間,自由時報中部報導,2013年8月16日(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05627,最後瀏覽日期:2018年11月9日);中央社,議會亮票無罪,認罪協商者不滿,2013年11月19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31119004135-260402 ,最後瀏覽日期:2018年11月9日)。 [2] 同法第88條第2項於罷免投票有相同之規定。 [3] 簡玉聰,民意機關首長選舉制度爭議之探討—以地方制度法第44條「無記名投票」為中心,104年度直轄市法制及行政救濟業務學術研討會,台灣法學雜誌第275期,頁56,2015年7月。 [4] 媒體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2016年5月16日初審通過「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正、副院長的選舉改採記名投票。參見劉冠廷,立院初審通過 立院正副院長選舉改記名投票,蘋果日報,2016年5月16日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516/862851/ ,最後瀏覽日期:2018年11月9日)。迄本號解釋作成時,上開辦法修正尚未經立法院院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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