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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3號
公佈日期:2018/05/04
 
解釋爭點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是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 (36.01.01)
  2.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 (36.01.01)
  3. 司法院釋字第 236 號解釋
  4. 司法院釋字第 409 號解釋
  5. 司法院釋字第 477 號解釋
  6. 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解釋
  7. 司法院釋字第 596 號解釋
  8. 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
  9. 司法院釋字第 731 號解釋
  10. 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
  11. 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
  12.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
  13. 司法院釋字第 762 號解釋
  14. 土地法第 219 條 (100.06.15)
  15.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 49 條 (101.01.04)
  16. 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 (1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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