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背景說明 聲請人林慶昌等 13 人(下稱聲請人一)為 91 至 9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下稱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人員,依各該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經內政部警政署(受委託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機關,下稱警政署)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接受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從事警員工作。聲請人一申請比照考試院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7 日 98 考台訴決字第 143 號訴願決定,安排渠等至警大受訓 4 個月以上,均遭否准。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3 年 4 月 9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人黃士峯等 4 人(下稱聲請人二)為 94 、 98 及 99 年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人員,依各該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亦經警政署安排至警專接受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從事警員工作。聲請人二嗣於 100 年 12 月經內政部安排至警大接受為期 4 個月之特別訓練合格後,復於同年月向內政部申請比照前揭訴願決定意旨,將其改分發警正四階巡官或相當於巡官第九序列職務,均遭否准。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 103 年 4 月 9 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舊生回門禮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請選擇律師司法官大陸法考民間公證人三等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實組檢察事務官財經組檢察事務官電資組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公證人公設辯護人觀護人監獄官家事調查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法研所四等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錄事庭務員高考法制其他 上課方式: 請選擇面授課程雲端課程VOD課程(網路學院) 詢問班別:請選擇台北政大淡江北大羅東中壢新竹台中逢甲東海中科彰化雲科嘉義中正台南高雄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