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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18](其第2項即系爭規定)制定之立法理由「警察人員執行職務,行使職權,須具專業技能與學識。故警察法及警察教育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為限,并在遴用前由國家設置專門學校以培育之。憲法規定公務員非經考試及格不得任用。故本條例規定警察官之任用資格如上。現行警察教育制度,中央設警官學校,省(市)設警察學校。警官學校與警察學校因其培植對象有別,所受教育內容不一,教育期間具備各不同(中央警官學校辦理高級警察教育,培植中級以上警察幹部,教育時間2年至4年,省(市)警察學校辦理初級警察教育,培植基層人員,教育時間2年至3年)。故而差別規定其任官資格,以符訓、用合一精神,嚴格區分官、警界限。」可知警大教育係培植中級以上警官之養成教育,警專教育係為培植基層警員之養成教育,教育內容及時間長短不同。系爭規定前述差別待遇在使未受警察教育之一般生,經訓練而具備所擔任警察職務之技能與學識;並依所受警察教育(警大或警專)之不同,而予不同職務任用資格,以符訓用合一,嚴格區分官、警界限。此可妥適運用現行警察教育資源,亦使不同職務者具有相應之任用資格,自難謂非重要公益。而針對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以及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二者相應所需之現代警察專業知識及技能,考量警大養成教育與警專養成教育所受教育內容不一,教育期間不同,差別規定其職務任用資格,並同時亦以相當之訓練(詳下所述),分別作為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以及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所需任用資格,與其訓、用合一,嚴格區分官、警界限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前段所稱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之職務,係中高階警官,須經警大畢業之養成教育始具備擔任該等職務之技能與學識,方能取得該職務之任用資格;如未經警大畢業之養成教育,不具備擔任該等職務之技能與學識,則應經相當於警大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方能具備擔任該職務之技能與學識,而取得該職務之任用資格。是系爭規定前段之「訓練」係指經相當於警大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
系爭規定後段所稱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之職務,係基層警員,無須具備擔任中高階警官之技能與學識,只須警專畢業養成教育,即具備擔任該基層警員職務之技能與學識。一般生未受警察教育,不具備擔任該基層警員之技能與學識,則應經相當警專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方能具備擔任該基層警員職務之技能與學識,而取得該等職務之任用資格。是系爭規定後段之「訓練」係指經相當於警專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系爭規定後段規定警大畢業亦有擔任基層員警職務之任用資格,實乃警大畢業之養成教育可涵蓋警專畢業之養成教育,警專畢業者可擔任之職務,警大畢業者自亦得擔任,惟未受警察教育者,只須受相當於警專畢業之養成教育之訓練即已足,不以受相當於警大畢業之養成教育為必要。
參以前述106年警察人員考試訓練計劃,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未曾受任何警察教育訓練,須至警專受12個月教育訓練(相當於警專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而三等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中,警專畢業生因受過警專畢業養成教育訓練,須至警大受10個月教育訓練,相當於警專畢業養成教育較警大畢業養成教育之不足部分;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亦未曾受任何警察教育訓練,則須至警大受前二者合併之22個月教育訓練,始具備擔任中高階警官之能力。是依系爭規定,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之取得,應經警大畢業或相當於警大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合格者;而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職務任用資格之取得,應經警大、警專畢業或相當於警專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合格。
又系爭規定合併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以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11條第2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4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觀之,系爭規定前段之相當於警大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以及系爭規定後段之相當於警專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要件,皆可由進修教育、深造教育或考試錄取人員所受之訓練滿足之。而警察特考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究應實施相當於警大養成教育之訓練,或相當於警專養成教育之訓練,使考試錄取人員具有相應之職務任用資格,則應考量系爭規定關於取得職務任用資格之規定,視該等警察特考所得取得之任官資格定之。詳言之,二等警察特考及格者係取得警正三階之任官資格,其錄取人員之訓練,應施以相當於警大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使其得於考試及格後受任警正三階之職務;三等警察特考及格者係取得警正四階之任官資格,其錄取人員之訓練,施以相當於警專畢業養成教育之訓練,即已足使其於考試及格後受任警正四階之職務;四等警察特考及格者係取得警佐三階之任官資格,其錄取人員之訓練,施以相當於警專養成教育之訓練,亦可使其得於考試及格後受任警佐三階之職務,以完足考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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