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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0號
公佈日期:2018/1/26
 
解釋爭點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參、關於99(含)年以前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同一考試錄取之其餘一般生及警專畢業生之職務任用資格及後續陞遷問題
99(含)年以前各年度警察人員三等特考之及格人員,其中之一般生,除本件聲請人一及聲請人二共17人外,另有283人。此外,該批及格人員,尚有臺灣警察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畢業生(下稱警校或警專畢業生)。
前述之280餘名一般生及警校或警專畢業生,雖非本件解釋案之聲請人,但其與本件聲請人一及聲請人二同,均有本解釋所指之任用資格與日後陞遷遭不合理差別待遇情事。渠等非本件解釋效力所及,本席殊感遺憾。補救之道,仍有賴主管機關依具體情事,參酌本解釋意旨,妥為處理。
【註腳】
[1] 參見許宗力大法官就釋字第666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頁5,及葉百修大法官就該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頁16-18。
[2] 黃昭元,論差別影響歧視與差別對待歧視的關係-評美國最高法院Ricci v. DeStefano(2009)判決,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1期,2012年9月,頁23-24。
[3] 陳靜慧,歐洲人權法院及歐洲法院對於間接歧視概念之適用與實踐,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9輯,2017年4月,頁388。
[4] Sachs, GG, 6. Aufl., 2011, Art. 3 Rn.256.
[5] BVerfGE 97, 35 (43); Maunz/Dürig/Langenfeld, 81. EL September 2017, GG Art. 3 Abs. 2 Rn. 28; Sachs, Jus 2008, 1014.
[6]參釋字第666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頁5。
[7]黃昭元,同註[2],頁44。
[8]陳靜慧,同註[3],頁398-399。
[9]許宗力大法官就釋字第666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頁5。
[10] Sachs, Jus 2008, 1014.
[11] 參見陳靜慧,同註[3],頁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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