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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3號
公佈日期:2017/10/06
 
解釋爭點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內容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無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上開辦法有關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停約之抵扣及扣減醫療費用之規定,有無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三、上開辦法有關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及停約之抵扣之規定,有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系爭規定四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1. 系爭規定四規定替代停約期間執行之要件、程序及標準等,得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經健保署同意並依一定方式計算,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扣減金額方式,抵扣停約期間之執行。
  2. 核其性質,係就上開停止特約之執行,規定得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申請及健保署之同意,以停約之抵扣替代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繼續提供保險對象醫療服務,並申報醫療費用,仍屬保險人為有效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並督促其確實依特約本旨履約之必要措施,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系爭規定六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系爭規定六明定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 10 倍金額,係規定得經由特約而主張之債務不履行約定違約責任,亦為違約處理之處置,核屬保險人為有效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並督促其確實依特約本旨履約之必要措施,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特管辦法之內容,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
  1. 鑑於特管辦法之內容,關係全民健保制度之永續健全發展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權利義務至鉅,
  2. 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代表,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決定。現行特管辦法訂定程序應予改進
系爭規定二、三之停止特約及不予支付,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1. 系爭規定二、三之停止特約及不予支付之目的,在於預防及處置詐領醫療費用,提供完善醫療服務,係為維護重要公共利益,應屬正當。
  2. 而所採取之手段,係停止特約而不予支付,對詐領醫療費用有一定嚇阻及懲罰作用,自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3. 且現行特管辦法就違約之各種情形,依情節輕重,大致區分為通知限期改善、違約記點、扣減醫療費用、停止特約及終止特約等不同處置。
  4. 其中停止特約,更得視違約情節輕重不同而有 1 至 3 個月不同之處置,並得僅停止違約之科別或服務項目全部或一部、門診或住診;另又設有系爭規定四作為調節機制,並無顯不合理之處。
  5. 是特約中有關系爭規定二、三之停止特約及不予支付,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系爭規定四停約之抵扣,自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1. 系爭規定四之金額抵扣,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報經健保署同意,依一定方式核算扣減金額,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金額後,替代停約期間之執行。
  2. 且關於扣減金額之計算,與停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不予支付之金額相當。
  3. 停止特約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既無違背,系爭規定四停約之抵扣,自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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