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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1號
公佈日期:2017/07/21
 
解釋爭點
一、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是否違憲?同法第45條第3項得扣抵負擔之規定適用於100年行政罰法修正前尚未裁處之事件,是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
 
 
2、處罰與非處罰之本質不同,不應將非屬處罰之金額併入處罰之金額,以衡量「處罰」是否過重
對應予非難之違法行為,視違法情節之輕重予以處罰,應注意責罰相當原則,以免過度處罰,為法治國基本原則。處罰是否過度,應就各該行為之可歸責性與所受處罰質與量之輕重,以及性質相同處罰之總數額,審究是否過度。「非屬處罰之負擔」與「處罰」在本質上即有不同,自不得加總其總額以為是否過重之衡量。
多數意見於審究系爭規定一時,即未將非屬處罰之應履行之負擔與屬於處罰之行政罰併計後,再審究其總額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而是謂:「系爭規定一允許作成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負擔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裁處罰鍰,係立法者考量應履行之負擔,其目的及性質與刑罰不同,如逕予排除行政罰鍰之裁處,對應科處罰鍰之違法行為言,其應受責難之評價即有不足,為重建法治秩序及促進公共利益,允許另得裁處罰鍰,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另得裁處罰鍰之手段,連同應履行之負擔,就整體效果而言,對人民造成之不利益,尚非顯失均衡之過度評價,與目的間具合理關聯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亦不涉及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見解釋理由書第12段前段)既然應履行之負擔與行政罰併存並不違反比例原則,縱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減規定,亦無為相異判斷之理。
被告對於檢察官為命應履行之負擔之緩起訴處分,固有同意與否之選擇權,然選擇不同意或不履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所命應履行之負擔之結果,必須接受刑事訴追、處罰(我國起訴定罪率達9成以上[3]),同意並為負擔之履行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則除免受刑事訴追、處罰外,還能再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將同一筆履行負擔之金額自行政罰鍰中扣除,減免行政罰之責任,此經由立法程序給予行為人不當利益,形成「有錢判生」之法感,違反體系正義。
茲舉一例以為說明:行為人依據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履行支付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負擔。而後行為人因該同一違法行為經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依同法條第3項應履行之負擔應自行政罰鍰金額中全額扣除規定,行為人於扣除因緩起訴處分已負擔之金額後,無須再支付任何行政罰鍰。嗣緩起訴處分期限屆滿未被撤銷,行為人因此不再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刑事訴追、處罰,產生既無刑責、無犯罪紀錄,又無實質上行政法上責任之法律效果。亦即,行為人為應履行之負擔所支付之100萬元,既換取免於刑罰、不具有刑事紀錄之法效益,又使其免於支付行政罰鍰之責任,可謂受到雙重利益。是,縱然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4規定,對行為人有利,亦已逸脫命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之立法原意,不符公平正義。
或謂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係立法者為減輕人民負擔,所為有利於人民之規定,屬於立法裁量之範圍,然而,為預防人民為違法行為,就違法行為人課以適當之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具有維護社會秩序之重大利益。倘各該處罰規定符合比例原則,即與憲法第23條規定無違。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將非屬處罰之負擔,自同法條第2項依法課處之行政罰緩金額中扣除,減免行為人因違法行為應依法受非難之刑罰、行政罰責任,與刑罰、行政罰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相悖,已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違反體系正義。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礙難贊同多數意見謂:「立法者為減輕對人民財產所造成之整體不利益效果,以避免過度負擔,於100年修正行政罰法時,同時增訂第26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應履行之負擔得扣抵罰鍰,系爭規定一更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解釋理由書第12段後半),以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及第4項,有關應履行之負擔得扣抵罰鍰之規定,減少人民財產上之不利益,核屬有利於行為人之新規定,自無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解釋理由書第16段後半)之見解。
【註腳】
[1] 此規定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汽車駕駛人,經刑事裁判確定處以之罰金額低於該條例第92條第4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該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規定,並不相同。
[2] 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與同條第2項具重要關聯性,由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因緩起訴處分行為人受有財產之負擔或為勞務之付出,為符比例原則,明定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自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裁處之罰鍰扣除之,亦可得知。(立法院公報第100卷第70期院會紀錄第193頁參照)
[3] 參見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統計數據及表格(見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3_Report.aspx?list_id=806最後瀏覽日10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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