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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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70524 |
解釋爭點 |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參、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是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完整意涵。到目前為止,我仍確信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與已受憲法制度保障之傳統異性婚姻間有本質上差異,我也不認為已到重新定義婚姻之時刻。更因為大法官現階段之職責,只需判斷法律對相同性別二人間永久結合關係之保護是否已足,故我不認為大法官有權及適宜,於中央主管機關法務部已表態擬制定伴侶法專法,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針對本問題完成多個不同版本法案審查之此時此刻,就法律應如何保護相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關係之立法形式,過度表態,我並認為應盡最大可能避免引人誤解,以免招來踰越釋憲權、僭越立法權之譏。 肆、基於以上理由,爰為部分不同意見書。 伍、本件解釋給予立法機關兩年立法、修法時間,本院認為應已足以完成相關立法、修法。但為因應萬一不及完成立法之情形,本件解釋文末句乃設有關逾期完成處理時,得依(有適用及準用兩種意義)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之諭知,此一諭知僅適用於二年期滿(而未及完成立法、修法)後至完成立法、修法間之過渡期間,即係用備暫時性、過渡性之措置,沒有也無意僭越或取代立法,併此敘明。 【註腳】 [1] 經計算結果,本席所收到之陳情書(有自稱法庭之友者),包括致本院而由本院轉發及逕寄本席者,共超過200封;每封所含陳情書份數不一,有多份共為一封者;其中超過四分之三封數,係反方陳情書。除由此感受到雙方高度關切之情外,對不論正或反意見之提供,均併此表示感謝。 附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346 ,最後瀏覽日:106年5月23日。 請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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