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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4號
公佈日期:20170106
 
解釋爭點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就違反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處罰之部分,是否違憲?
 
 
案情摘要
聲請人台灣蝶翠詩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間,在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刊登「DHC 全效淨白防曬乳」化粧品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內容載有:「……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預防陽光害肌膚……能淡化暗沉膚色……滋潤肌膚,避免肌膚乾燥。質地清爽不黏膩,也不易產生脫粧的情形,不會在肌膚上造成白色殘留,也適合全身使用……」等詞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聲請人未經申請核准登載廣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 項規定,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裁處聲請人罰鍰3 萬元。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850號判決駁回,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9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認為確定判決所適用的下列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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