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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4號
公佈日期:20170106
 
解釋爭點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就違反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處罰之部分,是否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詹森林 提出
本席對本解釋結論敬表同意,惟尚有若干看法,爰提出本意見書說明如後。
壹、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2項之立法目的
一、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同條第2項則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本條第1項所禁止之化粧品廣告,分為兩類:一為猥褻或有傷風化之廣告,一為虛偽誇大之廣告。前者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善良風俗,後者之立法目的則偏重於保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
三、至於本條第2項強制廠商於登載或宣播其化粧品之廣告時,應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亦即所謂之「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其立法目的當然在於貫徹同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
貳、化粧品廣告之管制與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一、前述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其中藉由「事前限制」之管制,以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部分,與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第5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可資呼應。
二、消保法第4條及第5條所稱之「消費資訊」,當然包含企業經營者為推銷其商品或服務所為之廣告。該法第22條尚且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三、據上所述,管制化粧品廣告,具有提供消費者充分且正確消費資訊之功能,以達維護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目的。本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指出:「化粧品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化粧品效能,⋯⋯,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亦持相同觀點。
四、然而,管制化粧品廣告,亦同時涉及化粧品廠商權益之限制,因此產生之問題為:化粧品廣告及其他商業廣告之性質為何?對於管制化粧品廣告之法律,應以何種標準審查其合憲性?
參、化粧品廣告之性質
一、本解釋理由書第二段稱:「化粧品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化粧品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商業言論⋯⋯,應受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之保障⋯⋯。」準此,本解釋認為化粧品廣告性質上屬於商業言論,且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在此範圍內,本解釋顯然參照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理由書所稱:「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包括⋯⋯商業言論等」。
二、惟應注意者,就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孫森焱大法官於其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商業性言論之意義尚欠明確」、「商業性言論所以應受保障,實係商人為促銷商品之目的,提供消費者正確而充分的資訊,使其能獲得最大利益;之所以應加限制,則係保護消費者大眾,使其不致受誇大、虛偽廣告之蠱惑。藥物廣告與國民健康之維護關係更加密切,此與言論自由係以保障個人自由表達意見而不受政府干涉為目的,實屬南轅北轍,不能相提並論。」、「實則探究商業性言論之類型,原有多種,為特定商品之販賣,以營利為目的者,最為習見」、「自藥物廣告之本質言,與其重視廣告人之自我表現,毋寧著重於其促銷藥物,以營利為目的之特性,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中心意旨,殊難與言論自由等同視之。」
三、本席以為,孫森焱大法官前開論述,契合現實,在本解釋所牽涉之化粧品廣告,亦甚堪參酌。
肆、就事前限制商業言論之法律,本解釋提出不同於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之違憲審查標準
一、本解釋為保障商業言論,就對化粧品廣告進行「事前限制」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宣告為違憲,且進而在此範圍內,同時宣告同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亦為違憲。就此,本解釋應與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相互比照,以辨其異同。
二、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與本解釋,在論證上存在相異之處。其一,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及本解釋雖均涉及商業言論之事前管制(商業廣告之事前審查),惟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係處理藥物廣告,與本解釋處理化粧品廣告有所不同。其二,本院釋字第414號解釋對於藥物廣告事前審查之規定,宣告為合憲,而本解釋對於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及其處罰之規定,則宣告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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