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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6號
公佈日期:20160318
 
解釋爭點
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憲? 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否訴訟救濟?
 
 
案情摘要

一、聲請人蔡滿庭係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立草漯國民中學教師,因其未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遭學校為「曠職登記」、「扣薪」及「留支原薪」之處置。聲請人對上開三處置不服,分別提起申訴、再申訴,遞遭駁回。嗣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761 號裁定認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974 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教師法第 33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故聲請解釋。

二、另一聲請人蔡燿全係國立成功大學教授,因申請免予評量遭否准,遂向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惟遭申復無理由之決議,故依法提起申訴、再申訴,仍遭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603 號判決以原告之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127 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 2 點第 3 項第 3 款及第 6 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就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聲請變更或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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